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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收回集资房 只退16年前5000元集资款惹争议

来源:达州晚报 2019-01-04 10:40   https://www.yybnet.net/

近日,市民刘女士向本报民生热线2382258反映称,她单位将收回集资房,只把16年前的集资款5000元退还职工。刘女士想知道,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据刘女士称,2002年,单位每位职工为集资房集了5000元,如今单位要收回集资房,且只退还5000元。刘女士认为,因物价上涨等诸多因素,2002年的5000元与现在的5000元,根本不能相提并论。“单位收回集资房的做法,太不合理。”

记者采访刘女士单位,一位工作人员称,单位决定收回集资房前,曾向在职职工和退休员工作了解释,并经全体职工同意后,才开始收回集资房。早在2016年8月,单位就想收回集资房。“单位修建集资房是为了方便职工居住,但现在很多职工占着集资房的名额,却不居住。”该工作人员介绍,甚至有的职工将集资房出租,导致新进职工和因工作调动的职工“没地方住”。

“集资房收回来后,将对需要住房的新老职工一视同仁,进行统一收费。”该工作人员称,按照市场价格,位于城区的单位集资房租金每平方米收费高一些,位于乡镇的单位集资房收费则低一些。 □本报记者 周禾

[律师释疑]

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娜表示,首先要看刘女士与单位签订的是集资建房合同还是公租房合同,其次看这套房屋是否取得产权证书,如已取得产权证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的,单位有权对此套房屋进行回收;对于产权全部是单位员工个人的,单位无权对此套房屋进行回收;对于产权部分属于单位、部分属于员工个人的,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单位按照市场价减去应交的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对职工个人部分的产权进行回购。在该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情况下,如果刘女士与单位签订的是集资建房合同,并且是以当时市场价出资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出资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以标准价出资的,刘女士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因为我国在不同的时间对该问题有不同的规定,不是对所有的集资房都适用,需根据集资的具体时间进行具体分析)。

提醒各位市民朋友,单位集资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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