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联洲 杨波
一拍案情
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于2004年生育小龙,因小龙的生父一直身份不明,故其自出生后一直随林某某共同生活。林某某曾有过三四次不成功的婚姻,生活中不但对小龙疏于管教,经常让小龙挨饿,而且多次殴打他。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6月13日,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委会以林某某长期虐待小龙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委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拍审判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法院判决: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乔治久律师认为: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在此情形下,为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应当撤销父母监护权,由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担任未成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本案中,仙游县人民法院根据梧店村委会申请和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梧店村委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是公正的。
(注明: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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