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作出规定,明确负责纠纷多元化解指导工作的机构承担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等职责,同时,对司法行政机关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职责作了相应衔接修改。为强化基层基础作用,促进纠纷前端治理,《条例》还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纠纷化解责任。
强化纠纷源头治理、标本兼治,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总结了四川省开展“三三制”调解等实践经验,完善纠纷预防、排查、调处、化解机制。《条例》明确,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事件和重大群体性纠纷;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和纠错机制,将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建立纠纷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建立纠纷分级分类管理和分级递进调处机制;建立多发性、群体性和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研究、预防、督办机制等。
《条例》还特别强化人民调解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对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依法自愿组成人民调解协会,人民调解协会依法设立人民调解组织作出规定;就人民调解组织处理特殊纠纷作出规定,规范民间调解,引导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加人民调解组织担任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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