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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那些事儿18 谨防“一女二嫁”

来源:绵阳晚报 2020-01-20 07:50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

2015年8月7日,王某与某开发公司订立《某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项目小区7号楼2单元24层3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双方约定首付款为30万元,剩余房款50万元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合同订立后,王某支付房款30万元,某开发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交付王某涉案房屋钥匙。

此外,在2015年8月30日,某开发公司与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某开发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某。合同订立后,某开发公司与张某在房产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办理了预告登记。王某得知该情况后,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查,解除原告王某与某开发公司签订的《某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要求某开发公司立即返还原告王某购房款30万元,支付相应利息2万元,并承担赔偿款20万元。

律师解析:

本案中,某开发公司与王某订立的《某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合同订立后,某开发公司又将房屋出卖给他人并办理备案登记以及预告登记,致使王某无法取得所购房屋,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王某有权请求与某开发公司解除合同,并由某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某开发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应当办理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女二嫁”,错失购房机会。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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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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