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优秀律师事务所——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小军
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7幢写字楼3单元18楼
法律咨询热线:0816-2216165
买卖合同那些事儿27
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案例简介:
市民李女士于2010年2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交房日期为当年8月31日。但在到期交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却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证件及资料。为此,李女士以房屋达不到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事后,李女士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申请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因逾期交房而产生的已付款利息、违约金、租房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庭审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涉诉商品房并非李女士所说,其实已经符合了业主入住的条件,已经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而且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并不包含房屋验收备案表,故无需出示验收备案表给李女士。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李女士提交的租赁协议等均不认可。
法院判决:
法院判令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李女士已付房款利息、租房费等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律师解析:
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规定,故法院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同时对于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出示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尚未达到交房条件,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时间交房,属于逾期交房,应当向李女士进行赔偿。
本期说法律师:
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刘禾
新闻推荐
养殖场的小青蛙青蛙养殖场最长的冬眠持证养殖户何去何从?气温日渐回升。望着黑斑蛙养殖池里一片干涸的寂静,从业7...
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