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旭)省生态环境厅日前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鼓励和保护公众参与举报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该《办法》自2020年8月28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雨水管道、槽车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行为,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其他适用于行政拘留或刑事犯罪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都属于举报奖励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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