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化名)一直想加盟开一家饮品店。在多番考察后,她和商铺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签约确认协议书》,并很快和四川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并缴纳了费用。可就在她满怀欣喜准备开始“大展拳脚”时,却被告知案涉商铺不能进行租赁了。“因为他们的原因导致迟迟不交付商铺,现在还想私自更换商铺位置,那我的损失应该谁来承担呢?”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刘丽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7.8万余元……
■李林任建波记者邓勇
租商铺开饮品店万事俱备却不料“租不成”了
1988年出生的刘丽,游仙区人,一直想以加盟的方式开一家饮品店。多番考察后,她在游仙区某商场看中了一个满意的铺位。
2018年8月9日,刘丽和绵阳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户签约确认协议书》,租赁下广场综合项目一楼一个铺位。当天,刘丽按约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商业管理费、租金共计1.1万余元。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协议书上还写明,案涉广场的铺位是属于四川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所有,而商业公司仅是受其委托全权进行管理。为此,在刘丽交纳的这笔费用中,5000余元的租金实则由投资公司收取。
铺位有了着落,刘丽马不停蹄开始了加盟的事宜。2018年8月13日,她与四川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并于当日交纳了加盟费、保证金、管理费、设计费合计5.4万余元。可就在她满怀欣喜准备开始“大展拳脚”时,却被告知案涉商铺不能进行租赁了。
对于不能继续合作的原因,庭审中,商业公司陈述,因为其已与投资公司解除委托合同关系,不能继续履行与刘丽签订的相关协议书。而投资公司则表示,如果刘丽同意调整协议书所约定商铺的位置,则同意继续与其履行协议,遭到了刘丽的拒绝。
退还已付款项并支付利息加盟费损失产生后再主张
好不容易选好的门面就这样打了“水漂”,更重要的是,自己已经和餐饮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两者相加的损失可不是一个小数目。为了讨要一个说法,刘丽起诉到了法院,向商业公司和投资公司两方提出了7.8万余元的赔偿。
游仙法院认为,原告刘丽与被告商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载明商业公司接受投资公司的全权委托,对包括案涉商铺在内的项目进行招商与营运管理,刘丽与商业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应当约束投资公司。
本案中,被告投资公司单方调整合同约定商铺的位置系违约,刘丽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刘丽要求被告商业公司退还向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商业管理费,要求被告投资公司退还向其交纳的租金并同时支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刘丽主张的违约金5000元,因双方合同无约定,不予支持。关于加盟费损失,因刘丽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至今尚未解除,刘丽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合作费的损失已经实际产生,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可待该损失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商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丽退还履约保证金、商业管理费6000余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投资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丽退还租金5000余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刘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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