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胥江)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20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其中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94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56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8月,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2020年9月1日起,统一以全省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按照2886.13元、2308.9元、1731.68元执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州),在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前,以该市(州)2019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同时,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84元。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28元。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职工因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给予医疗保障、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待遇优厚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体现了工伤补偿以及国家和用人单位对职工奉献精神的尊重,有利于增强职工为公奉献的责任心,提高他们的工作和生产积极性。工伤保险可以促进职业安全,通过强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责任,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单位费率浮动机制,建立工伤保险费用与工伤发生率挂钩的预防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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