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万勇
一拍案情
2017年9月11日,福建省霞浦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某签订《霞浦某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叶某承租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出租的某商铺,用于开设女服装店,租期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之前3个月为免租期,租金每月共3500元等。叶某仅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之后便关闭店铺,避之不理,无法联系,未付剩余租金,未将商铺交还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拍审判
霞浦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某之间签订的《霞浦县某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叶某未支付2019年1月1日后的租金,且占用商铺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与叶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归还商铺、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归还商铺之日止的租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
据此,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霞浦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女)签订的《霞浦某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叶某应将承租商铺归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叶某应支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商铺日止按每月3500元计算的商铺占用金。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万勇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在租赁合同到期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依法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此项义务按照生活常理可以理解为腾空房屋、交还租赁房屋钥匙。如果承租人消极应对,未及时搬出自己的物品和交还租赁房屋的钥匙,即使没有实际使用房屋、没有从中受益,在物品未搬出期间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返还租赁物义务的额,仍然需要依法支付逾期支付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所以,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如果遇到合同到期或解约之情形,除了积极沟通租金费用及合同期限问题,还要及时处理好返还租赁房屋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本案中,承租人叶某在租赁合同内,不支付租金,关闭店铺,避之不理,无法联系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租赁期满,不将商铺交还给出租人霞浦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严重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新闻推荐
精彩点击那些川大考古人托起的重大发现几十年来,一代又一代川大考古人坚持走在田野考古第一线,在诸多重大考古中,都有他...
四川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四川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