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实习记者 杜铠兵 记者杨勇)11月7日,记者从四川林业和草原发布平台获悉,为促进和规范古树名木认养活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共同制定印发了《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个人认养每株每年最低200元
《办法》明确,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认养方”)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不改变古树名木权属关系和管护责任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定和公布的古树名木可以作为认养对象。
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5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200元。
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
《办法》规定,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可为认养方颁发认养证书,根据认养方意愿对所认养的古树名木悬挂认养标识牌。认养标识牌包括认养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认养期限等信息。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认养期间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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