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自2021年2月1日起,四川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
拓展适用范围
拓展后的范围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压缩公告时间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下同)压缩为20天,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30天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建立容错机制
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但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情形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企业可以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要主动公告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企业注销服务专区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提交哪些材料
公告期届满后,企业向登记机关正式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遗失的,提交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公示的执照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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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罗安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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