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张浩、方金蓉
根据我行与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长城银微借字第2019060404990号《借款合同》(下称合同),我行已按约向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提供足额贷款,鉴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第10.2.8条、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中第12.3条、第12.8条所列的情形(12.8.10),经我行指出仍不改正。我行已按合同第12.3条、第12.8条的约定向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提前归还该合同项下全部结欠本金2,740,000.00元,利息57,046.79元(计至2021年1月25日止),合计2,797,046.79元(金额大写:贰佰柒拾玖万柒仟零肆拾陆元柒角玖分)。
根据我行与你方于2019年6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长城银微保字第2019060404990-1号《保证合同》(下称合同)第6.4条、第8.4条的约定,请你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筹措资金并按本通知的金额、方式代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向我行清偿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特此通知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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