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勋 老兵
一拍案情
2007年1月,被告人莫某某的岳父承包了某村集体所有的荒山5800余亩,在办理了林权登记后,对部分承包林地办理了低产林改造手续,并种植了桉树、杨梅、枇杷等林果木,之后,莫某某对该承包林地实际进行经营管理。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莫某某为种植沃柑等经济果木,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之前栽种的部分桉树砍伐挖除,同时挖除了林地内的其他部分原生林木,并在林地内修公路,造成大片林木被滥伐、毁坏。案发后,莫某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二拍审判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的实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莫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三拍评议
四川正当律师事务所梅达成律师认为,荒山开发利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任性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对森林经营管理、森林保护、森林采伐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领取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注明: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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