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健坤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通过拍卖方式竞得我局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遂船国土资公〔2018〕5号)中1、2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同日与我局签订《遂宁市船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遂船地交确〔2018〕11号)和《遂宁市船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遂船地交确〔2018〕12号),成交价分别为28947.88万元和26415.05万元。该宗土地成交后,遂宁市健坤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要求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遂宁市船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的约定,我局决定解除与遂宁市健坤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遂宁市船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遂船地交确〔2018〕11号)和《遂宁市船山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遂船地交确〔2018〕12号),取消该公司的竞得人资格,终止土地供应,没收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此公告。
遂宁市国土资源局船山分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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