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郑小艳)日前,蓬溪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了一起涉嫌生产有害食品的案件。
2017年9月28日,何某某为了让自己经营的餐馆内销售的卤制品色泽更好,在制作时添加了亚硝酸盐。蓬溪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协同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其店内卤制品销售区自制加工的“猪耳朵”“猪拱嘴肉”“猪蹄膀肉”等卤制品进行监督抽检时发现,其卤制的“猪耳朵”中亚硝酸盐含量为210mg/kg、“猪拱嘴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223mg/kg、“猪蹄膀肉”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03mg/kg。因涉嫌生产有害食品罪,何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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