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砀山县原房产局局长刘江辉因亲子举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砀山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刘江辉不服一审判决,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27日,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刘江辉19年刑期的判决,将追缴违法所得由6821692.1元改成4819062.1元。同案犯穆宝玉被改判缓刑。
刘江辉原任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因前妻和儿子举报而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砀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原副局长穆宝玉也因此被拉下水。
经过一审,刘江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刘江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物价值176万元,行为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江辉对其1851868.1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穆宝玉为刘江辉贪污国有资产起帮助作用,其行为也构成贪污罪。鉴于穆宝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另外,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追缴刘江辉的违法所得的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于是,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对刘江辉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维持对其19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纠正追缴其违法所得4819062.1元。改判穆宝玉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曹杰杜法超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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