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天津市打工的砀山县玄庙镇庞林村民韩某,工作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用人单位按交通事故标准只赔偿23万元。死者亲属向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该站法援工作人员赶赴天津千里助其维权,最终使死者亲属获赔42万元。
今年59岁的韩某,年初到天津市河东区某绿化单位打工。 12月4日,韩某和工友在高速公路绿化带上作业时,被本单位的拉水车撞到轧伤,当场死亡。交警队对该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向死者亲属表达了“最大的诚意”,拿出法律依据,愿按天津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死者亲属23万元;然而,死者家属并不领情,尽管他们不懂法律,但他们认为,一个活生生的人死了,赔20多万元就了事了吗?于是他们向砀山县周寨镇法律服务所求助,该所及时帮他们办理了法援审批手续,并指派一名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赶赴天津市。
受指派法援工作者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认为这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与工伤的赔偿责任竞合问题,尽管肇事车和司机并非是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但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就高不就低”原则,死者韩某亲属有权选择按工伤赔偿标准获赔,但用人单位坚持要以交通事故标准赔偿,双方各抒己见,互不相让;同时,法援工作者了解到,用人单位并未依法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只为其买了商业意外保险,显然用人单位违背了《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援工作者代理死者亲属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一方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偿死者亲属。在法援工作者的艰苦努力下,终使用人单位按天津市工伤赔偿标准足额赔偿了韩某亲属。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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