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垦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垦果业公司”)向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合肥中钦公司”)出售水果,双方签订商品采购合同,因合同中仅写明出售货品的对账时间,没有注明付款日期和违约责任,导致果农的100多万元水果款难以讨要。
皖垦果业公司位于砀山县,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水果生产、贮藏和供销等经营业务。该公司有3万多亩土地,承包给了公司工人、周边农民种植砀山梨和红富士苹果,水果由该公司回收。
在“天为企业”的网页上,记者看到,合肥中钦公司隶属于合肥天为集团公司,系它的全资子公司。
近日,皖垦果业公司业务员吴军介绍,去年,水果大丰收,果农喜悦,公司高兴,可高兴之余他们就发愁了,因为去年的市场行情不像往年。往年水果采摘后,外地商人纷纷上门采购,去年果季,上门采购的很少,公司很着急,不得不到外地找销路。去年下半年,他们联系上了合肥中钦公司。
2011年10月3日,两家公司签订了商品采购合同。当年10月5日,皖垦果业公司根据合肥中钦公司的订单,正式供货(苹果、梨)。基本两三天送一车货,一车货重达20吨。 “货按时供应了,合肥中钦公司对水果价格、质量没有异议,可是他们就是不及时付款。 ”
吴军说,去年10月5日至今年1月16日,皖垦果业公司共卖给合肥中钦商贸公司砀山梨27万多公斤,红富士苹果19万多公斤,共计货款200多万元。但是合肥中钦公司只支付了70多万元,还有130多万元没有支付。 “这家公司付款不及时,我们不敢再供货了。 ”
“自去年10月至今,我常住合肥,一边供货,一边要账。我每周去要一次,每次要时,他们都说‘等等,现在没有钱,下个星期安排。 ’到了下周,我再去,他们又是重复这句话,一直拖到现在。现在对方不给钱,果农、公司的生产、经营都陷入了困境。 ”吴军如是说。
这两家公司都签订了商品采购合同,合肥中钦公司为何不履行合同、支付货款呢?记者联系合肥中钦公司总经理。她解释说,中钦公司没人说不付款,会支付的。记者问,不能光说愿意支付,事实上就是不支付,能不能给一个付款的时间表?这位总经理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让皖垦果业公司直接找他们。
砀山果农的水果款之所以难讨,除了合肥中钦公司方面的原因外,皖垦果业公司当初在签订购销合同时没约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直至向报社反映时,皖垦果业公司还没有认识到其中的要害。记者细看合同,整整5页纸,密密麻麻,所有条款中,大多都是规定乙方(供货方)需承担的责任,很少有甲方(购货方)需承担的责任。此外,合同中只标明了每月对一次账,对账日期为每月15日,并没有写明收货后或对账后何时付款。吴军说,当初,他们公司认为,对账日就是付款日,现在才意识到问题的症结和严重性。
安徽省有不少农民从事种植、养殖业,以及商贸生意等,这些都免不了要和他人签订商品供销合同。签订购销合同时,一定要吸取这一教训。一般来说,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标明的有:1.供货时间;2.供货(交货)地点;3.产品质量;4.产品单价;5.付款方式(是现金还是转账,结算期限等);7.违约责任。
除此,签订前还要对合作对象进行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时,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当然,如果了解到对方不讲诚信,或经常和其他合作伙伴有业务纠纷或欠款纠纷,最好不要和其合作。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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