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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宿州市住建委主任在芜湖受审因受贿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3年

来源:大江晚报 2013-04-04 04:1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4月3日上午,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宿州市住建委主任王宗元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所收赃款赃物等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王宗元,安徽省砀山县人,曾先后担任砀山县朱楼镇党委书记、李庄镇党委书记、萧县县长、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12年2月20日,王宗元因涉嫌受贿罪被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3月2日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元于1994年至2011年间,先后利用其担任砀山县朱楼镇党委书记、李庄镇党委书记、萧县县长、宿州市建委主任、宿州市住建委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工程款结算、房地产开发项目拆迁和规划、用地指标、办理土地使用证、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土地置换、银行贷款、职务晋升、解决就业、申办采矿许可证等方面弁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20.4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和2千欧元,面值5.4万元的购物卡、购物券以及合计价值35.03万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欧米茄手表一块、卡地亚手表一块、金条二块、金砖一块。被告人王宗元到案后主动检举揭发他人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王宗元退还全部赃款。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宗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宗元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宗元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宗元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确有悔过表现,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饶剑 戴午生 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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