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笔者认为,新刑诉法针对看守所工作有以下四个方面需要认真学习和加以注意:
一、人权保障方面
看守所尊重和保障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在押人员做到严格、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人性化管理。看守所必须保证在押人员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保证在押人员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保障在押人员享有的其他合法权益。
二、收押提讯方面
(一)收押
1、认真核对法律文书,填写规范。对于拘留证和逮捕证(附卷联)上收押日期一栏,收押民警一定要认真、如实填写,坚决杜绝填写不规范的问题。
2、认真执行入所健康检查制度,结合现行的监管法规和规定,在收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时,对不符合收押条件的绝不收押。(二)提讯
1、提讯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在押人员须出所辨认、起赃的,须凭局主要领导的书面批示,办理提押手续。
2、完善设施,服务诉讼。对在押人员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因此,必须完善看守所的提讯的设施,确保在讯问过程中能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3、认真核对提讯人员的身份。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的,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未到场的,不予办理提讯手续。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女性未成年人,要求办案机关有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讯问,否则不予办理提讯手续。
三、律师会见方面
1、依法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做好安全戒护,但不得监听会见。一方面应对律师会见的对象进行严格的搜查,另一方面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监视,发现会见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中止会见,然后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未成年人羁押方面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实行集中羁押管理。中小型看守所一般未成年监室只有一二个,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又是团伙性的作案,多的时候团伙成员达到十几个,没有那么多的未成年关押室,往往造成与成年人混关押在一起的现象,无形中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作者:砀山县看守所所长汪志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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