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砀山县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两起豆芽使用有毒有害添加剂的刑事案件。两被告人均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违法犯罪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
2013年10月16日河南省夏邑县杨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杨集街道上方某某销售的豆芽添加了无根豆芽素。经调查得知,方某某销售的豆芽是从砀山县振兴农贸市场的曹某和常某处购得。杨集派出所民警对曹、常二人进行传讯,两人到案后,均交代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无根豆芽素。据查,此种无根豆芽素中含有4-氯本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两种物质。
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 (2011)第156号公告,已明确规定该两种物质禁止用于食品生产。而在2011年至2013年间,为使生产的豆芽外观好看以增加销量,二被告人在生产的豆芽中加入该种添加剂,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曹某和常某在经传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王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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