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离婚,女方要求分割男方婚前房屋婚后升值款和租金,男方坚决不同意。近日,经砀山县周寨司法所释法明理,双方达成了婚前房屋仍归男方所有、房屋租金共同分割的调解协议。
周某在周寨镇街面上有上下各两间楼房,2006年与王某结婚。2009年12月,他们跟随亲戚外出经商,房子出租给他人做生意,租金每月3000元,一直由周某的父亲代收。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因财产分割问题发生了争执。男方周某认为,在周寨街上的房屋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归其个人所有。女方王某认为,婚前房屋虽然归他所有,但婚后房屋所产生的升值和租金,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参照相邻房屋的转让价格,自2006年结婚起至今,该房子已升值了12万元;同时,自2009年12月该房出租以来,已收取租金8.1万元,为此,她要求分割10.5万元。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前不久,周某申请周寨司法所调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滋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调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双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一般包括主动增值和被动增值,因通货膨胀或其他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也称自然增值,对这部分增值,离婚时,没有所有权的配偶无权要求分割;对由于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动等引起的增值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中,王某主张的房屋升值款12万元,应属于自然增值,王某无权分割;而房屋的8.1万元租金与房屋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属于房屋的主动增值,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进一步调解,双方达成了“位于周寨街的四间楼房归周某所有,周某给付王某房屋租金5万元,其他无异议”的调解协议。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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