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偿还,这样的约定能否对债权人形成有效抗辩?近日,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判决夫妻两人共同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
范某是某品牌白酒在砀山县的代理商。朱某、周某夫妻二人在周寨镇上开一家烟酒店,范某向其供货,累计欠范某货款13200元。后朱某、周某夫妇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10月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欠范某酒钱13200元由丈夫朱某偿还。去年底,范某催要货款时,得知朱某、周某已经离婚,朱某已去外地,便向周某索要。周某以离婚协议约定由朱某偿还为由予以拒绝,朱某又联系不上,一气之下,范某将朱某、周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承担还债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周某欠范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朱某、周某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是一种债务转让,这种转让没有征得债权人范某的同意,故而这样的协议只对朱某、周某有约束力,对债权人范某不发生效力。而该笔欠款又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朱某、周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刘腾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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