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2月9日,记者从宿州获悉,萧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原主任刘海风受贿一案,经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海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经查,2010年至2013年,刘海风在主持萧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工作和担任该单位主任期间,收受 42个单位或个人所送贿赂共计197.7万元。
在刘海风受贿一案中,其多起受贿行为是与萧县国土资源局时任局长董超“合作”完成。在萧县东关龙山社区,有一块5.23亩国有建设用地,由萧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储。 2010年,董超、刘海风得知该地及周边的土地将要开发,便萌生安排人将该地先期买下,等附近地块挂牌出让后,再转手卖给开发商,趁机从中谋取好处。后二人商议,联系萧县函授学校职工段某出资将地买下,由刘海风具体操作后续事宜。在刘海风操作下,通过土地转让的招标、拍卖、挂牌等程序,段某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间,董超、刘海风均未投资。 2010年,安徽闽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该地块,为能顺利买下段某的5亩多地,该公司请董超予以帮助。后闽泰公司以600万元的价格买下该5.23亩土地,后刘海风从中收受56万元。
除与时任局长董超“合作”受贿外,刘海风的其他受贿,多是在土地出让中为他人提供便利,进而收受贿赂。如2011年四五月份,萧县昌盛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开发萧县杜楼镇粮站、计生办的土地,请刘海风帮忙尽快将该地进入招拍挂程序,通过中间人送给刘海风5万元。2011年6月,萧县海尔专卖店经理郭某为了让刘海风帮忙,将萧县丁里镇梁庄村的一块土地尽快进入招拍挂程序,送给刘海风3万元。 2011年,萧县孙圩子乡徐里村加油站的负责人孙某,为取得加油站所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送给被告人刘海风1万元。为了让萧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到的土地出让金存入所在银行,萧县徽商银行副行长王某、萧县工商银行客户经理孟某、农业银行萧县支行副行长张某、中国银行萧县支行副行长梁某,分别送给刘海风购物卡5000元、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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