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健身房里,看似体型健硕的小伙,却在运动中突发心脏病死亡。 1月27日,记者从砀山县法院获悉,法院以健身房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去年初的一天,酷爱运动的曹某来到砀山县某健身房健身。刚30岁出头,曹某体型健硕,是健身房的常客。
当天,曹某健身时因剧烈运动导致心脏病发作。恰逢健身房停电,房内监控设施又损坏,整个健身场所除一名保洁员外,又无其他工作人员在场。在运动器械边倒下的曹某,发病后很长时间无人发现,待发现送往医院时已被确诊死亡。
随后,曹某的家人将健身房告上法庭,要求对曹某的意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的死亡,主要是由其自身疾病造成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健身房出资人及管理人李某在申请工商登记和经营健身特殊行业许可登记未获取批准的情况下仍将健身房开业并营业至今,说明李某不具备经营健身行业的条件而擅自营业;健身房内的监控设施损坏,曹某在健身过程中发生停电,说明李某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曹某健身时,整个健身场所除一名保洁员外,无其他工作人员在场,说明李某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责任。以上均说明李某对曹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判令李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2.5万元。
结合此案,法官提醒公众,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曹杰李芳频记者唐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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