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到了,每家每户都要采购年货,各大商场、网站也开始了年底促销让利活动,一些消费者也按捺不住购物的冲动,开始着手采购年货。为了走亲访友、探望家人、犒劳自己,大多数消费者在置办年货时都会买些食品、礼品,此时食品安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毕竟春节购物送礼,购的是“顺心”,送的是“安心”。
霸王条款一律无效
2月初,砀山县周寨镇居民张某在某超市花费158元购买一盒蜂蜜,而他回到家发现,上面没有注明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也不明确,便认定是假货。张某回到超市要求退货,营业员指着张某的购物小票说:食用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此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超市。超市拒绝退货,张某向周寨司法所求助。经司法所调解,超市最终退回张某158元。
我国法律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现实生活中,食品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些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一经出售、概不退换”等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类似的“霸王条款”无效。
没受损害也可索赔
周某在一家超市购买了 4盒蛋白饮料,消费金额共计140元,而该商品已经过了保质期。周某认为,超市销售过期失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要求超市赔偿饮料标价的十倍,即 1400元,超市以饮料并未造成损害后果为由,拒绝赔偿。
超市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第3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首次将“知假买假”行为囊括于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哪怕是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也应该赔偿,而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为要件。
核对账单保留凭证
购物时应先看好食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或产品说明书,看看品名、厂名、生产日期等标识是否齐全,还要注意包装有无破损,是否在保质期限内。假如在一些展销会上买到问题商品,找回去时很可能展销会已结束,找不到卖家。在这种情况下,出租场地给商家的单位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管法律多完善,如果没有消费凭证,维权时会遇到很多麻烦。在购买商品后,一定要认真核对账单,注意保存有效证据。消费者应优先选择能提供盖章的消费凭证的商家消费,以便售后服务。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可凭此举报投诉和维权,持相关消费凭证去工商局投诉或到法院起诉。
周寨镇居民朱某今年女婿来拜年,在某超市花费120元购买1盒龙井茶叶,没有向超市要发票,连超市里打的小票也丢失了。回家后,打开包装发现茶叶已经霉变,根本不能饮用,他找超市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超市说,这根本不是他的货。朱某拿不出来证据,只好作罢。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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