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学生伤害,一直是学校最头疼的事情。造成校园伤害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同学之间嬉戏打闹、教学设施不安全、参加体育活动和学生打架斗殴等引发的学生伤害。每一起校园伤害案件的出现,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那么一旦发生校园伤害,究竟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同学嬉戏打闹 学校应及时制止
在校园伤害中,学生课间休息追逐打闹时所发生的伤害事故约占六成。一些同学在追逐打闹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小雷与欢欢是同班同学,均就读于砀山县某中学。2013年5月某天下午课间休息时,小雷与欢欢在教室里开玩笑打闹,导致两人摔倒,欢欢坐在了小雷的腿上,造成小雷左腿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小雷到县医院治疗,共住院19天。经司法鉴定,小雷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家长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雷在周寨镇法援工作站帮助下,一纸诉状将欢欢、学校起诉到法院。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小雷遭受人身伤害的原因,是因其在课间与被告欢欢开玩笑打闹过程中造成的,小雷和欢欢作为初中学生,事发时均已满14周岁,对自身行为后果及危险性应有相应的理解和认知能力,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同等责任。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本案损害结果发生在课间休息阶段和教室之内,学校并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小雷和欢欢的打闹行为,存在教育管理不力问题,对损害结果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和各责任人过错大小,判决原告小雷、被告欢欢、被告砀山县某中学分别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5%、45%、10%。
教学设施老化 学校应更换修理
学校教学、生活设施、设备老化或设计不当、施工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未成年学生有好动、贪玩的天性,在学习、活动和生活中,造成学生伤害占有很大比例。2014年9月,某初中一天下午第三节课,召集全体教师开会,学生上活动课,没有安排老师看管。大部分学生都在操场活动,其中某班有五个调皮的学生爬到篮球架上玩。由于篮球架基生锈了,不牢固,经不起五个学生的摇晃,突然倒塌,篮球圈砸到下边打篮球的同学陈某腿部。事发后,校长立即通知家长,组织老师马上将学生送往医院,所需费用均由学校承担。
本案中,篮球架不牢固,学校没有及时加固、修理,且无值日老师监督学生,属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学校应负主要责任;五个学生违纪爬上篮球架,应负次要责任。陈某的医疗等费用7500多元均由学校负担,受伤学生家长要求学生陈某所耽误的学习,学校必须负责补上,学校安排有关老师为陈某补课。为使五位违纪攀爬篮球架的学生接受教训,学校请周寨司法所介入调解,通知其家长到校,通过宣讲法律,使五位学生及家长明白在这起事故中所要承担的责任。经调解,五位学生家长自愿分别拿出200元,作为营养费、护理费赔偿给受伤学生陈某,并由陈某与五位学生和学校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
学生打架斗殴 疏于管理应担责
有的同学或朋友之间产生矛盾,不是通过学校、家长等正常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报复,故意殴打谩骂他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2013年5月10日,砀山县某初级中学当天上午最后一节课,该校初一学生沈某(13周岁)用粉笔砸坐在第一排学生吴某(14周岁),吴某起身骂了一句,下课后,二人在教学楼楼梯口再次发生冲突,吴某用随身携带的铅笔刀捅伤沈某的腿部、腰部,该校领导和教师及时将沈某送往县医院救治。2014年3月6日,沈某委托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将吴某、吴某的父母及事发学校告上法庭。
吴某刺伤沈某,因事发时吴某不满14周岁,其父母依法应赔偿沈某因此受到的损失,吴某不负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沈某和吴某在课堂上发生纠纷,当时有老师在场,学校对二人下课后可能斗殴应当预见,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吴某父母对原告沈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学校对原告沈某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沈某自身承担30%的损失。
组织体育活动 学校应谨慎稳妥
在开展体育教学和运动时,也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小伟今年15岁,是砀山县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小伟因身材高大健壮,体育成绩较为突出,被学校选中,课后参加体育特长生训练。2015年3月17日下午,小伟参训过程中在进行跨栏跑时右手戳地受伤,经诊断为右尺桡骨骨折。小伟先后在镇卫生院、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学校支付医疗费835.26元,小伟自行支付医疗费18289.58元。双方事后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小伟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25989.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在对小伟进行跨栏训练时,在受训初期便将栏高调整至比赛高度,有失谨慎稳妥;而小伟参加训练也已两月有余,其对体育训练和自身行为可能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有一定的预见。在其自认为已掌握跨栏动作要领的前提下,亦应小心谨慎、量力而行。故原告小伟与被告砀山县某中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责任,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小伟与被告砀山县某中学各承担50%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砀山县某中学除已垫付的款项外,另外给付原告小伟赔偿款9000余元。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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