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时,因故没抚养子女;年老时,却起诉子女赡养。日前,砀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经调解,子女对父亲履行了赡养义务。
1977年,家住砀山县周寨镇的李某与范某结婚,并生有一男一女。因李某喝酒赌博,不务正业,范某劝说竟遭李某毒打,导致夫妻感情恶化,1980年两人离婚。脾气倔强的范某不要一分钱的抚养费,带着一双儿女改嫁张家,两个孩子都改为张姓。离婚后的李某去了新疆,后因故两次被判刑入狱,2010年刑满释放回老家。父子(女)分离30多年,老死不相往来,见面也形同路人。
2014年7月,李某被查出患有肺癌。他对年轻时的过错悔恨不已,只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得到子女的谅解,对他尽孝最后一段人生时光。他托人找到儿子和女儿,谁知遭到子女的拒绝。无奈,他找到砀山县司法局刑释安置帮教办公室,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县司法局指派周寨镇法援工作站受理此案,代理李某将其两个子女告上法庭。
周寨镇法援工作站认为,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子女也不能因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某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有法可依。
李某的起诉状送达后,子女的心情极不平静。他们认为,由于家庭变故,他们自小从未得到过父亲的抚养和照顾。事隔多年,突然提出让他们赡养,心理上难以接受。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虽然李某因故没有对自己的子女尽抚养义务,但不能作为李某子女拒绝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李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上非常困难。李某要求其子女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应予支持。
法官和法援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说服教育,终于解开了李某子女思想上的疙瘩,消除了双方的冷漠与隔阂,父子(女)亲情得以修复。 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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