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太明知牛奶已经超过保质期仍购买,饮用之后生病。商家是否要赔偿医药费和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去年12月2日,砀山县周寨镇71岁的村民张老太太到本村商店购买东西,见在商场一角排放着某品牌的纯牛奶只售价每箱40元,她曾经买过这种奶,以往都需52元,便问怎么这么便宜?店主说,这是超过保质期的牛奶。他进一步劝说,这种奶刚过保质期,许多人都买这种牛奶喝。贪图便宜的张老太太与店主砍价,最终以每箱35元买了一箱。回来后,便与老伴一人喝了一盒,谁知到晚上,张老太太大便次数增多,腹痛,呕吐不止。急送医院,医生说是喝了过期牛奶引起的痢疾。张老太太的老伴也有此轻微症状,不过服药后,这种症状好转,并无大碍。张老太太住院治疗五天,花费812元。
回家后,张老太太在其孙子的陪同下,找店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购买牛奶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计1500元。店主以已经告知张老太太牛奶超过保质期、她仍坚持购买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张老太太来到周寨司法所求助。
镇司法所认为,商店出售的牛奶是供人饮用的食品,作为食品销售者,有责任保证其食品为安全健康的食品,而该商店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致使张老太太因饮用而生病,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张老太太要求店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有法可依。另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司法所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店主赔偿张老太太1000元。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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