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王明存
明明是一块经过逐级审批且建过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在两农户为此地发生争议时,镇政府却说争议的宅基地是耕地,并据此将此纠纷推给了县土地仲裁委解决。 “我建房那年,土地都经村、镇、县批了,怎么会是耕地? ”镇政府的决定让班宜仁非常不理解。
班宜仁是砀山县良梨镇王庄村村民。近日,他告诉记者,1993年,他用自家的土地与邻居班某某换了一块不到0.1亩的土地,准备建房,给儿子结婚居住。当年,他向村民组、村委会、镇政府、县国土局申请建房,并获得了批准。
2013年,因这处农房宅基地地势低洼,房屋被水浸泡成了危房,无法居住。班宜仁拆除了旧房,申请重建,新房向后退了数米。 2014年3月,班某某在新房前面的老宅基地上堆放水泥板。 “水泥板离我家大门只有两米,已放了两年,让我家人进出非常不便。 ”
班某某堆放水泥板的理由是,此地块是他家的。班宜仁认为,两家土地交换已20多年了,怎么成了班某某家的?为此,2014年6月1日,他向良梨镇政府提出对该土地确权申请。镇政府于2015年1月受理了,可一直未作出确权处理。
2015年7月,班宜仁以良梨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为由,向砀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砀山县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下达了判决书。
判决书部分内容为: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土局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该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砀山县法院认为,良梨镇政府2015年1月受理班宜仁的确权申请,至今未作出确权处理,也没提交经批准予以延长期限的证据,因此,镇政府存在延迟履行职责的情形。该法院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班宜仁的土地确权申请作为处理决定。
今年1月6日,良梨镇政府给班宜仁送达了一份土地权属确认答复意见,内容大意为:双方争议的土地性质为耕地。故双方争议性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依据有关规定,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你可向县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班宜仁怎么也没想到,镇政府将此地块认定为耕地。他向记者提供了1993年建房时,向村委会和各级政府申请建房的《安徽省居民宅基地申请表》,证明此土地性质并非耕地。
记者看到,此表村民组意见一栏填写“安排同意建房”。村委会意见一栏填写 “同意村民组意见”。乡(当年为良梨乡)土地管理所、乡政府、县土地管理部门、县政府意见一栏分别填写了“同意用地”。每栏分别加盖了村委会、乡政府、土管所、乡政府、县土管局、县政府公章。
良梨镇政府为何认定此地块为耕地?为此,记者联系该镇分管此项工作的寇副镇长。他解释,他们答复班宜仁的意见是镇政府和律师经过研究决定的,“争议的土地就是耕地。 ”
对此,砀山县国土局张副局长表示,经他了解,县政府都批准班宜仁的土地是建设用地了,土地性质肯定是建设用地,不会是耕地。 “镇里弄错了。 ”
地块性质,直接影响着矛盾的解决。良梨镇政府为何执意要将此地块确认为耕地,希望镇政府能说出合适的理由。对此,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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