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市工商局公布了2015年打假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指导消费者依法维权,震慑不法经营者,以唤起全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注,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及消费环境。
经销假冒白酒
没收货品又罚款
案例一:2015年2月14日,张盼盼以170元/件的价格购进祥和种子酒白酒32件,以205元/件的价格购进经典柔和种子酒白酒15件,计付货款8675元,同时免费获得9件祥和种子酒(系兑奖酒),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对外售出,货品被砀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扣押。
2015年2月15日,上述白酒经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侵权、假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砀山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没收、销毁当事人经销的侵犯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种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种子酒和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15年2月13日,当事人蔡某以120元/件的价格,购进柔和种子酒白酒21件,以70元/件的价格,购进祥和种子酒白酒40件,计付货款5320元(无凭证),至案发时,当事人没有对外售出,货品被宿州市工商局依法予以扣押。
上述白酒经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侵权、假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宿州市工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侵犯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种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柔和种子酒21件;罚款9000元。
液化石油气不合格
经销商受到处罚
案例三:2014年11月5日,砀山县景泰来液化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进亮,从河南省濮阳中原油田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车上,以6500元/吨的价格,购进2吨液化石油气,支付购货款13000元。
2014年11月12日,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销的上述液化石油气依法抽样,并送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销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4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案例四:2014年11月8日,宿州市液化气公司从河南一运汽货车货主手中购进液化石油气3吨,进价每吨6000元,进货款共计18000元。
2014年11月11日,宿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宿州市液化气公司经销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查,现场抽取样品0.4千克,并送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宿州市工商局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00元,并罚款19100元。
经营假种子
商家被处罚
案例五:2015年8月,当事人王晓侠,从本地区农民手中收购烟农、百农、鲁原等小麦30000千克。2015年9月2日,王晓侠又从一名河南男子手中购买标注山东齐鲁种业、烟农、鲁科、鲁原小麦种子包装袋共1640条。随后,王晓侠加工包装“齐鲁”烟农、“农乐”百农207、“鲁科”鲁原502小麦种子共1435袋,未及销售被市工商局依法查扣。
王晓侠擅自加工经营假小麦种子的行为,已经构成经营假种子行为。宿州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经营假小麦,并处罚如下:没收依法扣押的假种子,交有关部门收购,变价款上缴财政;罚款人民币20000元。
销售不合格产品
违法所得被没收
案例六:201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在商品质量检测抽样检查中,依法对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经销的取暖器及室内加热器进行抽样检查,现场分别抽取“科”牌取暖器,“博森”牌室内加热器各一台,后经安徽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产品。
随后,宿州市工商局责令合肥悦家商业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19元,并罚款人民币12181元。
销售冒牌免漆生态板
商家被罚款
案例七:2015年4月22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泗县新视野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正在销售标示“莫干山”等字样的侵犯其公司“莫干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免漆生态板。
接诉后,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查获涉嫌侵犯“莫干山”注册商标专用权免漆生态板102张,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证明及企业打假人员鉴定:该产品均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清除板材上的侵权商标,并处罚款15000元。
柴油不合格
销售者受处罚
案例八:2015年1月25日,当事人从山东东明炼油厂以每吨5300元的价格购进-10#柴油1.8吨,该产品经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样送法定质检部门检测,因硫含量和闪点(闭口)不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萧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9550元。
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房产销售商被罚款
案例九:2015年6月1日,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宿州华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6月15日进行商品房销售活动,当事人在印制并发放的华中城欢乐谷、摩卡公馆商品房销售宣传单页及华中城公寓VIP客户诚意金单据上,规定了此次商品房销售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第(六)项: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宿州市工商局决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房屋销售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被罚4万元
案例十:2015年1月26日,根据举报,相关部门依法对江苏登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泗县分公司(简称:登达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有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2015年1月1日,当事人为了应对日益剧烈的市场竞争,在所属泗县丹凤路“东城美郡”(房地产)小区的商品房销售点,挂出了“美郡清盘巨惠少量房源买一套送一套”的宣传条幅,以吸引广大消费者,促进该小区商品房销售。实际上,当事人所赠送的并不是商品房,而是顶层阁楼。但是,当事人在宣传时并未对宣传的内容做详细的说明,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是买一套商品房送一套商品房。
当事人的广告用语,故意省略了中心词,语义模糊不清,从而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宿州市工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40000元。
(本报记者 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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