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6日上午,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明春、张雪峰、杨洋、张琦浩非法采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明春、张雪峰、杨洋违反矿产管理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张琦浩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张明春、张琦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雪峰积极规劝同案犯杨洋主动投案,构成立功,被告人张雪峰、杨洋积极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明春、张雪峰、杨洋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明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张雪峰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杨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张琦浩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明春、张雪峰、杨洋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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