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7日下午,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袁丁、孙广凯、单慧、孙煜、王波非法采矿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袁丁、孙广凯、单慧、孙煜、王波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155.0244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袁丁、孙广凯、单慧、孙煜、王波犯非法采矿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
被告人袁丁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丁、孙广凯、单慧、孙煜、王波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焦健、张超、袁丁、单慧、孙煜、孙广凯、王波能积极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被告人李勇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焦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被告人张超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被告人袁丁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被告人孙广凯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单慧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孙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被告人王波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8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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