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中锋)5月20日,宿州市灵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岳喜然涉“保护伞”案件进行宣判。
被告人岳喜然在案发前系灵璧县公安局警察,曾在灵璧县公安局向阳派出所、开发区派出所、灵西派出所工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岳喜然身为人民警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人民币7.48万元、面值1.4万元超市购物卡、五粮液白酒2箱,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岳喜然在执法过程中收受他人钱财,明知王大放、朱全涛等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岳喜然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岳喜然在其经营管理的洗浴场所容留他人卖淫,非法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岳喜然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岳喜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且已退还受贿款和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灵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岳喜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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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灵璧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