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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宿州市中院组织青年志愿者深入街道乡村机关学校等

来源:新安晚报 2013-03-09 11:14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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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宿州市中院组织青年志愿者深入街道、乡村、机关、学校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图为青年法官在宿州文化广场解答两位老人提出的法律问题。  曹杰/摄

“人身保护令”的前世今生

针对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涉及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首次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指南》中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俗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身保护令。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保护令)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将第92条第1款改为第100条第1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为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首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范围。

49岁的张某脾气暴躁,在家里稍有不快,就对妻子和女儿拳打脚踢,给她们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

2012年5月,妻子邹某向铜陵市铜官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和张某离婚。邹某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拿出多份报警情况登记表和被打伤的病历,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她们的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查认为,邹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禁止被告张某殴打、威胁原告邹某及女儿和邹某的亲属。如果被告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受理该案的次日,法院在向被告张某送达诉状的同时,向其送达了这份“人身保护令”,并和他进行谈话,告知其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若继续实施家庭暴力行为,除承担罚款、拘留等后果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将处于不利地位。张某诚恳地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不会再有家庭暴力行为。

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有效实施,承办法官还先后到当事人居住的社区及辖区派出所,告知他们法院已向张某发出了“人身保护令”,希望他们与法院一道,共同保护好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后来,法院判决邹某与张某离婚。但由于经济条件限制,一家人还是住在同一所房子里。因法官工作细致,加上各方配合,在整个离婚诉讼过程中及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张某再没有对妻女实施家庭暴力行为。

高原  余卫东

制止家庭暴力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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