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进一步强化政策导向作用,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2013年宿州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再提高。
据了解,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可享受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国家统一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80元,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60(一般子女死亡)或1680元(独生女死亡)。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另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统一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320元,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国家统一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620元。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740元,直至亡故为止。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为:一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3600元、二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2400元、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扶助金发放至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亡故为止。
(本报记者 马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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