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由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日前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共19条,对公、检、法、司各机关有关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分工,援助对象、范围,法律援助申请转交与通知辩护,以及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刑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实施细则》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适用宿州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即宿州市城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同时,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适用此规定。
规范驻公检法法律援助工作站相关制度。《实施细则》除要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需在同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检察院案管中心、公安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外,还要求各地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安排律师每周在各工作站值班1-2天,负责接收法律援助通知、公函等,并定期将《值班日志》反馈法律援助中心。
保障律师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实施细则》规定了各级公检法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辩护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免收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材料的复制费用,切实保障法律援助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据统计,2017年1-4月份,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953件,占市、县(区)两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结案总数(1305件)的73.03%。(李烨 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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