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界限,王旭东提出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汝刘提出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旭东、汝刘辞去宿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王旭东的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和汝刘的宿州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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