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陆杨
“我们村有一个老太太,今年80多岁了,他家的儿子是精神残疾,孙子却很正常。如今,老太太生活困难,不知道孙子有没有义务赡养她?”近日,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读者黄先生咨询道。
据黄先生介绍,这户老太家境贫困,如今住在儿子家简陋的平房里。“他儿子是个‘老憨\’,患有精神残疾,以前都是老太照顾他。”黄先生说,后来老太的儿子娶了媳妇,给老太生下了一个孙子。
“那媳妇生下孩子后就走了。”黄先生回忆,如今老太的孙子已经30多岁,并且也已经成了家,住在附近一个乡镇街道上。 “老太现在还和儿子相依为命,他的孙子很少回家。 ”
黄先生表示,政府部门给老太家办理了低保,但前不久,老太生病了,却无人来照顾。 “有人去找到了她孙子,她孙子却说,奶奶有父亲照顾,轮不到自己出面。”黄先生介绍,“她孙子还说,自己住在外地,客观上也不允许亲自赡养奶奶。 ”
就黄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某律师事务所的谈敏律师。谈律师介绍,《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太的儿子无力赡养父母,因此,如果老太的孙子有负担能力,则必须要赡养奶奶。 ”谈律师表示,孙子女对祖父母的赡养责任是一项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法定义务。
关于赡养方式问题,谈敏指出,如果孙子无法和奶奶共同生活完成赡养义务,还可以通过另一种方式,即通过给付抚养或赡养费、定期探视、扶助等方式完成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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