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萧县人王治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0年5月9日,皖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机械总厂聘用的民警孙某、吕某和宋某预谋盗窃厂里的报废单体液压支柱,几人找到运输车辆后,又联系一名叫王红意的人帮忙。次日凌晨时分,在单位值班的吕某打开厂门,孙某等人望风,王红意驾驶农用四轮车与宋某等人一起进入厂房,将报废的单体液压支柱3000公斤装上车。 2时许,王红意等人开车到厂外时,被淮北市百善矿派出所的巡查民警截获。王红意、吕某等人被当场抓获。经过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600元。在突审中,民警惊喜发现,王红意竟是2002年5月20日萧县一起凶杀案的凶手——王治。
王治被抓获后,交代了2002年5月20日晚凶杀案的前前后。当晚,他和朋友孙峰去萧县一家小吃铺吃饭,看见新来的服务员小花年轻漂亮,就想“玩玩”。在饭店老板和孙峰出去小解时,他用刀挟持着小花,将其带到对面马路小巷的一处破房子里,由于小花年小害怕,王治阴谋得逞。就在这时,随后找来的孙峰赶到,见状,也要“玩玩”,但遭到小花的强烈反抗,王治见小花极力反抗,竟丧心病狂地拿起一块砖头砸向小花。恰巧这时,附近路上有警车驶过,两人随即逃跑。
王治落网后,又交代了一起故意伤害罪。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王治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经审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分别赔偿受害人亲属经济损失。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曹杰 戴凤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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