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判决生效都已经12年了,儿子的死亡赔偿款到现在都没有执行到位。”11月26日,记者接到了宿州市萧县王寨镇老王庄村民张可的电话。
1992年,老王庄村委会申请上级拨款,并由本村每人交30斤玉米,共同出资购买、安装变压器及其他供电设施。后村里和供电站共同协商,由村民王新明等3人负责收取电费,但不负责供电设施的维修和管理。村委会不支付任何劳务报酬,电管站以每度电提取0.04元作为3人报酬。 2001年7月21日,刚满四岁的小强在捡树叶玩耍时,左腿碰到了电线杆的地锚线,当即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小强的父亲张可将老王庄村委会、萧县供电局、王新明等三方,起诉至萧县人民法院。 2001年10月10日,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张可之子死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309元,由老王庄村委会承担45%赔偿责任,萧县供电局承担45%赔偿责任,其余10%责任由原告张可自行承担。一审判决后,萧县供电局提出上诉,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2年8月,萧县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老王庄村委会以扶贫形式申请架电并得到政府拨款支持,加上自筹资金,因此,该村的架电线路设施,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应付事故的全部责任。萧县供电局不是产权所有人,与本案无利害关系;仅从收取电费的单据上,认定萧县供电局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不当。小强虽是幼儿,但玩耍之处系公共场所,其监护人也不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王新明不是电工,不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生效后,老王庄村委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3年1月,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认为:“作为供电线路的架设者和具有管理、维护责任的萧县供电局,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架设的供电路线符合规程要求和其已尽了管理、维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抗诉书发出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2003年5月,萧县人民法院再审维持判决,仍由老王庄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不管当年的判决公正与否,至少生效的判决应该执行到位。”张可说。“多年来,村里只给了1600元的赔偿,多次向萧县人民法院反映,但始终没有执行完毕。 ”11月27日,记者就该案的执行问题与萧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于建军取得联系。于建军表示,该案无法完成执行的困难在于,村委会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目前正考虑给予张可进行司法救助。
(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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