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间讲义气互相帮助本是好事,但缺少理性、恶意伤人却是法理难容。日前,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奇(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2014年11月21日,张奇与朋友在萧县龙城镇北环路一家饭店吃饭。期间,张奇一朋友到邢某饭桌上串桌时,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厮打。张奇持啤酒瓶上前参与打斗,将邢某面部砸伤。经萧县公安局鉴定邢某的面部伤情符合轻伤一级。另查明:2015年2月17日,张奇与邢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邢某23万元,取得其谅解。后张奇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奇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张奇与被害人邢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张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周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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