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便宜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致对方人员受伤,是否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萧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侵权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4221.2元。
2014年7月12日7时许,原告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丁里镇郭庄北路段时,与被告冯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17天,共花费医疗费18470.68元,现治疗终结。经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在交通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被告冯某的机动三轮车未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3427.26元。2015年10月12日,经鉴定,原告右下肢损伤为十级伤残。被告冯某在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后,因认为其负同等责任,主张医药费均分,拒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原告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冯某所有的机动三轮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请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按责任比例承担,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法律规定,萧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孔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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