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与张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形成诉讼。2012年2月,肥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某某饲料款7088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012年4月,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肥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通知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肥城法院经研究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法律威慑和强大的舆论压力下,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家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联系,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家人支付了所欠的饲料款。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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