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1月6日讯(记者 朱新宇)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泰安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依据该办法,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一年内可申请最多两次、累计金额不超8000元的临时救助。《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凡具有泰安市常住户口的家庭或在泰安市居住、就业一年以上的人户(户籍)分离家庭,因家庭成员遭遇水灾、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00%-150%之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均可按照相应程序申请临时救助。
《办法》规定,各县(市、区)根据所在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临时性、突发性的困难类型来确定当地的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原则上每户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两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8000元。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经现场调查,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或单位协商后,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和生活物资,然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每户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临时救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并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其三年的临时救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0日。2000年3月1日制定发布的《泰安市特殊困难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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