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9日讯(记者 朱新宇)记者从市法制办了解到,《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拟定允许“一照多址”或者“一址多照”,允许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
为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泰安市将制定出台适用于在泰安市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泰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拟出台的规定,经营场所既可以与住所在同一地址,也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址。市场主体可根据需要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此外,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增设经营场所,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其中,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区)含高新区、泰山景区区域内的,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选择办理备案的,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增设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项目需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此外,对能够有效区分出独立区域的集中办公区,可以登记多个市场主体,允许“一址多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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