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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违反规定或被开除

来源:泰安日报 2015-01-28 14:39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1月27日讯(记者 米广莉)日前,泰安市下发《关于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课余或其他时间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违反规定或被开除。

规定要求,全市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教师、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在职研究人员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在职教师(以下简称在职教师),不得利用课余或其它时间从事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活动。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教师个人或社会培训机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参与各种有偿补课的宣传、组织活动。学校不得以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查实学校教师有偿补课却不按规定处理的,学校年度考核取消评优。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会给予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由所在学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当年师德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当年不得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依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特级教师、优秀教师(班主任)、学科带头人、人才递进工程人选等从事有偿补课的,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等。

根据规定,学校是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重要责任主体,凡对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发现并查实两起以上(含两起),或者被发现并查实但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和校长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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