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王国梁)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方合法权益,泰安市即将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市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公安部门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和管理工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民政、农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救助基金相关管理工作。
救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基金用于投资。救助基金年终结余部分,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救助基金主要来自上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分配的救助基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罚款缴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办法》要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规定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支付而拖延救治、不予救治。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或责任人支付。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确需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每起事故每名受害人不得超过10万元。
丧葬费垫付的具体数额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票据执行;超过物价部门批复标准的,按照物价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垫付最高金额为山东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六个月总额。
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应当承诺受害人方如有提供伪造的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提交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救助基金,由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通过从责任方或保险等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同意赔偿款首先直接用于偿还救助基金垫付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负责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方式、金额及期限。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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