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2日讯(记者 魏宁)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6号)文件精神,泰安市将调整全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对矿坑生产和工程建设行业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超计划(定额)用水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据了解,水资源费调整后,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4元。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1.5元,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自备水源井取水的每立方米1.6元,泰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每立方米2.0元,县(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源井取水的每立方米1.7元,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上述标准的两倍征收。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回收利用的每立方米0.32元,直接外排的每立方米1.6元,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
新的水资源费标准对特种行业(洗车、洗浴、滑雪场、水上娱乐等)取用地表水定价为每立方米0.8元,取用地下水的每立方米3.2元。
对超计划(定额)用水的,新标准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1倍加收;超计划10%至30%(含)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倍加收;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3倍加收。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将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新闻推荐
本报8月13日讯(通讯员 季秀华 王旭)泰山区泰前街道在全区招商引资夏季会战活动中,进一步强化责任、集中攻坚,确保2015年10大重点策划、招商项目全部签约。年内新签约过10亿元项目2个...
泰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泰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