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27日讯(记者 王玉)“专题询问是近年来人大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探索出来的一种监督形式”。为更好地推动专题询问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在24日召开的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草案)。该办法共十八条,对人大专题询问概念、开展原则、选题和询问内容、实施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的制定出台标志着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
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结合审议议案、有关报告,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工作进行询问的监督方式。专题询问的议题应从全市工作大局重要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大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中确定。
专题询问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有关报告后,采取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采取一问一答方式。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专题询问议题,可以进行追问、深问和交流。被询问人应该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涉及具体业务问题的,部门有关人员可以作补充回答。对询问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被询问人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接触七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答复材料,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题询问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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